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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认宣言慈善信托并无法律上的障碍

inlawwetrust InlawweTrust
2024-08-23


宣言慈善信托不仅仅是理论的存在,我国已有多例操作实例。上午看到张永博士的朋友圈,贴出2021年备案的两个宣言慈善信托项目。



其实,早在2018年,就有信托公司成功备案了一个宣言慈善信托。



之前我在小书《中国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》中对2016年之后我国宣言慈善信托的发展做过梳理。


出于对信托法是否承认宣言信托的担心,很多原本可以用宣言方式设立的慈善信托都采取了变通的策略:


  • 策略一:信托公司以自己的股东做委托人,自己做受托人;


  • 策略二:信托公司自己做委托人,拉一个别的主体做委托人,自己做受托人;


  • 策略三:有信托公司自己做委托人,另外拉一个慈善组织做共同受托人的。


虽然都是“拉人头”,第三种方式明显成本较高,把事情搞得更为复杂。所以,比较多的是采用第二种策略。


直到2018年,中航信托成功备案宣言信托:自己是单一委托人,又是单一受托人。


最近我没有做慈善信托项目的检索,所以直到张博士贴出来,刚了解到又有几个宣言信托成功备案。


从信托法的规定看,无法得出宣言信托被禁止的结论。由于信托法是任意法,按照法务明文禁止则自由的原则,当事人当然有权选择以宣言的方式设立慈善信托。


从信托法第2条的“委托给”的要求也得不出“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角色必须由不同的主体担任”的结论。


而且,慈善信托有具有特殊性。由于慈善信托不过是从事慈善事业的制度工具,最重要的是财产来源合法,最终用于慈善目的即可,要求委托人和受托人是不同的主体是没有意义的。


监管部门消除顾虑,为宣言慈善信托备案是值得称道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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